根据《海口市公安局关于海口市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海口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海口电动车九不准》和《海南大学自行车电动车校园通行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净化校园,维护校园秩序,按照海口市“双创”工作的要求,学校决定对校园内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无牌无证电动车、无主车(僵尸车)进行全面治理。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一切摩托车在海口市城区(包括:海甸校区和城西校区校园)内行驶。违者学校将会同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拖移查扣。儋州校区按儋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合法合规的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车速不得高于15公里/小时,限速有序安全骑驶。对超标电动车、无牌无证电动车等违规车辆,严禁在校园内行驶。违者学校将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拖移查扣。
三、请各车主将所持有的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无牌无证电动车等违规车辆于2017年6月14日内自行处理完毕。逾期违章将被依法吊扣处罚,后果自负。
四、学校将对停放在东门、北门、教学区、学生区停车场(位)等的无主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避免占用停车位和消防通道,确保安全。请持有上述车辆的各位老师和学生,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和车辆有效证件(发票),于2017年6月14日前到本人住宿的各公寓楼楼管员处进行车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车辆,视为无主车(僵尸车),将拖离原停放点,集中存放,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查扣。
五、从6月15日起,学校保卫处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将在校内各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点、校道、校门岗等处设置“警校联合执法点”,对违法行驶的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无牌无证电动车进行专项整治。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违章车辆的处罚标准为:(一)对摩托车违反入市交通违法予以暂扣车辆、罚款100元、扣3分;未悬挂号牌车辆,予以暂扣车辆、罚款100元、扣12分;(二)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予以罚款2000元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驾驶超标车上路的,予以暂扣车辆、罚款1000元;超标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予以拖移车辆、罚款40元。
六、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暂扣的车辆,车主需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或车辆合格证、发票)到龙华路交警大厦九楼领取强制扣车单,再到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队(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桂大道106号海口市车辆管理所)内办理取车手续。
希望全校广大师生主动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公安交警部门的专项检查,凡逃避检查或强行冲撞交通管理人员的,将移交辖区派出所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大学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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