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 序,深化平安校园建设,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 条例》《海南大学校园安全与秩序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 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以“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协调联 动、服务师生、保障安全”为总体原则,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 少存量,实行实名登记、授权行驶制度,统筹推进校园电动自行 车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和完善校内公共交通运行和服务体系,为 全校师生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大学海甸校区校园内(不含 教工区) 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实行“双组长”制。由分管校园安全及学生工 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离退休 人员服务中心、工会、团委、研究生院、人事处、后勤保障部(总 务后勤处)、保卫处、教务处、信息化服务中心、国际教育学院、 体育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中心、各书院以及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电动自行 车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一)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使用 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共享车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及时清理校内 “僵尸”电动自行车。
(二) 学生工作部、团委、书院、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培养单位负责做好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共同营造规 范用车、安全充电、有序停放、文明骑行的良好氛围。配合保卫 处处理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将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带入室内及 飞线充电等相关行为。学生工作部负责细化学生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理,作为学生工 作考核内容并纳入书院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三) 教务处、研究生院、体育学院负责对教学点及运动场馆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尽量安排学生就近上课,同一时间段前后 课程尽量安排在同一教学楼,降低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需求。
(四) 后勤保障部(总务后勤处)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教工区的监督检查。规范居民楼周边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监管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和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开展针 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信息化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海南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六)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 包绿化、包秩序)工作,负责所属楼栋责任区电动自行车的规范 停放管理,会同保卫处共同做好师生自购电动自行车的实名登记 注册工作。
(七)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充电桩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自购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第五条 校内行驶的自购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保持其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伪造电动自 行车电子行驶证。一经发现,取消车辆通行标识及重新申领的资 格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校内合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备案,保卫处统一制作校园通行标识,电动自行车车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按规定安装校园通行标识,未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的不得入校及在校内行驶。
第七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原则,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教职工原则上每人仅限申请 1 辆,严禁教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校园通行标识长期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 取消其通行标识及重新申领的资格。从 2024 年 10 月份起,所有学生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如因身体缺陷、伤残等 情况确需使用的,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保卫处审 批”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具体流程如下:
(一)教职工登陆海南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阅读签订承诺书,保卫处负责在系统上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校园通行标识并按规定进行安装。
(二) 不能在系统上申请的,采取线下办理,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承诺书,各二级单位对申报人办理校园通行标识进行严格审核, 由保卫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校园 通行标识并按规定进行安装。
第八条 不接受个人电动三轮车办理申请。从事校园保障服务的校外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 申请校园通行标识时须 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内单位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给予办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一年。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后,该车辆在校园内的所有行为由对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校园通行标识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关系不在校内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同时失效,不得在校园内转让使用。
第十条 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校园通行标识。如通行标识牌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否则将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须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 1 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得在校园行驶。
第十二条 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包括但不限于轻便两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老年代步车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章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招投标等相关规定,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准入管理,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要求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要规范内部安全管理,不得配置 不符合国家标准及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设置电子围栏,定期 清理违规停放、损坏、长期未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做好日常电动 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为电动 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 全头盔,为使用者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 驾驶者必须年满 16 周岁。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 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六)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单双手脱把、饮酒驾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牵引动物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
(七) 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八)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租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他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保卫处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进行划定,设置围栏和标识。根据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 堂、运动场馆、其他人员聚集点的情况,合理设置区域范围,避 免无序停放。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场(位)、人行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 在未设立停放点的区域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责任单位要及 时制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车主应及时将个人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清理出校并办理注销手续。长期无人使用(停放时间超过 3 个月、外观残旧破损、无牌、套牌等)的电动自行车,由保卫处统一集中停放 3 个月,在公示后,按僵尸车进行处置,所得费用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充电柜(桩)进行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室内、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 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理实行累积记分处理制度,以学期为一个周期(每学期开学第一 日至下学期开学第一 日), 一个周期满分为 12 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新累积。 一个周期内 累积记分达到 6 分,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在通报的同时,将没收车辆通行标识、取消通行授权,列入黑名单,严禁在校内行驶。如需继续使用,在下一周期内以新车身份重新办理,学生仅能重新申请 1 次。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按累积记分处罚。
(一)以下违规行为每次记 2 分:
1.驾驶时不佩戴头盔;
2.行经人行通道不礼让行人;
3.驾驶时违规载人。
(二)以下违规行为每次记 3 分:
1.不遵守交通法规及学校规定,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2.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或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
3.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
4.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占用主干道、在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
(三)以下违规行为每次记 4 分:
1.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2.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3.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
(四)以下违规行为每次记 6 分:
1.违停在有明显禁停标志或标识的区域,如设置禁停标识牌、画有黄色网格线等区域。
(五)以下违规行为每次记 12 分:
1.伪造校园通行标识;
2.非法改装车辆;
3.私拉电线充电或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及充电;
4.饮酒、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5.其他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具有上述违规情形的,按相应记分标准记到骑行人名下。
将个人电动自行车借给他人使用,车辆使用人的违规记分仍记在车主名下。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改装拼装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 处有权采取拦停、暂扣等管理措施, 同时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 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在海甸校区施行。其他校区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予以实施。
附件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主要区别
车辆类型 | 电动自行车 |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 动正三轮摩托车) |
非机动车 | 机动车 | |
外观 | 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 | 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的强制要求 |
车辆参数 |
最高速度不能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 | 电动轻便摩托车 :最高速度不大于 50km/h, 对整车质量和 电机功率有 特定要求。 电 动 摩 托 车 : 最 高 速 度 大 于 50km/h, 对整车质量无要求 , 电机 功率大于 4KW。 |
合格证 | 需要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标准并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 | 需要符合 GB/T24158-2018《电动摩 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 件》 |
号牌 | 全省统一绿色电动自行车号牌 | 电动摩托车是全国统一的摩托车号 牌 、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全国统一的 轻便摩托车号牌。 |
驾驶资格 |
驾驶者须年满16周岁,无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电动轻便摩托车 :驾驶者必须取得 准驾车型为 F 或 E 或 D 的机动车驾 驶证。 电动摩托车 : 驾驶者必须取得准驾 车型为 D 或 E 的机动车驾驶证。 |
注册登记 手续 | 上牌入户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材料,不需要参加年检 | 电动摩托车上牌流程和汽车、普通摩托车一样,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交强险和车船税,且车辆要定期参加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