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 建 平 安 校 园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服 务 师 生 员 工   维 护 校 园 安 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海南大学海甸校区 机动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规定 (修订稿)
2024年11月28日 11:3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合理管控校园车流量,根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8〕158号、《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和《海南大学校园安全与秩序管理规定(试行)》(海大党政办[202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大学海甸校区临时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辆系指小型汽车及以上各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海甸校区机动车辆停放及收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停车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  停车管理。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管理

(二)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段,不得乱停乱放。在暂未划定车位的地段临时停放车辆时须留有挪车电话并服从执勤人员管理,不得阻碍消防救援通道及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千米/时,严禁超速、鸣笛、无证驾驶。

(四)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严禁碾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五)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离开车辆时不要把贵重物品留在车内。

第三章  收费方式、收费管理、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方式及收费管理

(一)收费方式: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门禁系统管理。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管理分为自动识别和电子计时两类。使用自动识别系统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经门禁系统远程识别,自动放行;使用电子计时的机动车辆,进校园时通过门禁系统摄像记录时间,出校时根据计时缴费后放行。

(二)收费管理:收取的停放服务费纳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月收费和临时收费的车辆均需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停车收费票据,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七条 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分类收取相应的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指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次,临时性停放分为白天(七点至二十二点)、夜晚(二十二点至次日七点),车辆一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的按一次计价收费,每超过24小时停放递增一次收费。固定性停放指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即包月停放),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

(一)A类:免收停放服务费:

     1、录入系统,免收停放服务费。

1)学校公用机动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邮政车参照学校公用机动车辆执行。 

2)在职在岗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免收停放服务费,且每人在车辆管理系统里仅限免费登记1辆,车辆所有人可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父母、配偶、子女)。博士研究生参照教职工执行,根据实际需要严格审批,非必要不批准。

3)因公务或业务需要经常往来校园的外单位车辆,由校内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经相应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由保卫处录入系统免收停车服务费。

2、不能录入系统但免收停放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残疾人专用车辆、运钞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B类:收取停放服务费:

根据《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海发改物价(2018)120号)规定,公立(办)的学校配套停车设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按照《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中“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执行。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规字[2019]2号)的标准执行。

1.录入系统,按次或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

1)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入学校的校外车辆,由校内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报保卫处审批,批准后可录入系统但不免停车服务费,需按次按计费金额自行缴费。

2)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的机动车辆,校内经营户及家属区租户机动车辆,按月缴纳停放服务费的,录入车辆管理系统。

2.不录入系统,按次收取停车服务费。

1)临时因公务或业务来校的校外机动车辆(参加会议、大型活动等),由对接单位从网上预约,费用由对接单位或来访者本人支付,单位支付费用每年结算一次。

2)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的机动车辆,校内经营户及家属区租户机动车辆,可按临时来校车辆按次收取停放服务费。

3)海南大学校友凭校友卡进出校园,出校时按次收取停车服务费。

4)其他临时来校的车辆,按次收取停放服务费。

(三)停车服务费标准:

1)小微型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含出租车),按3元/辆·次,5元/辆·夜,120元/辆·月收取停放服务费。

2)中型车:13座至24座或1吨至5吨的各种机动车,按5元/辆·次,8元/辆·夜,150元/辆·月收取停放服务费。

3)大型车:25座以上或5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按5元/辆·次、10元/辆·夜,200元/辆·月收取停放服务费。

4)在校区内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按计费金额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四章  车辆信息审核、录入及年审授权


第八条  车辆信息审核及录入

对符合分类标准并自愿办理车辆信息登记授权或缴费授权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格审核,办理信息录入。 

1.学校公用机动车辆、邮政车:由使用单位填写海南大学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使用单位签字盖章,报后勤保障部(总务后勤处)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保卫处审核后录入系统。 

2.在职在岗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实行线上办理,从PC端登录海南大学“网上服务大厅”车辆信息登记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保卫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不能在网上办理的,由本人提供车辆行驶证和工作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非本人名下车辆)到保卫处线下办理。

3.博士研究生车辆: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大学机动车辆信息录入审批表,提供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非本人名下车辆),经导师、所在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审批同意负责人签字盖章,报保卫处审核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在校就读期间免收停放服务费。

4.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的机动车辆:选择按月收取场地占用费的,由单位或本人填写海南大学车辆信息录入审批表,提供车辆行驶证,所在单位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核。 

5.校内经营门店及租户的机动车辆:选择按月收取场地占用费的,由本人填写海南大学车辆信息录入审批表,提供车辆行驶证、房屋租赁合同,后勤保障部(后勤总务处)审批,由保卫处审核录入。

第九条 车辆年审授权。办理门禁系统自动识别授权停放的A类车辆实行年审授权制,车辆年审授权自授权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同时根据人员变动进行调整;按月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及时缴纳停放服务费。以上各类别车主至少应提前15天进行年审授权或续费授权,逾期不年审或续费的车辆进出校园时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停放服务费。

 

第五章    


第十条 学校对各单位每天可预约车辆实行数量限定,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发布一次,搬迁、会议、大型活动等情形的预约车辆不计算在内。预约单位有责任对预约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提醒。

第十一条 保卫处每年根据各单位网上预约系统的预约次数(单位缴费)进行统计结算。

第十二条 对于在校内违停超速等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对于在停车收费管理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