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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校园安全与秩序管理规定 (试 行)
2024年11月28日 11:2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与秩序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安全与秩序包括出入校园管理、校园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等。本规定所指校园为各校区的教学区、学生区,不包括教师生活区。

第三条  校园安全与秩序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在校园内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出入校园管理

第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及暂住我校的各类人员实行凭证出入校园制度,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电子身份认证、退休证、出入证等校内有效证件出入校园。

第六条  校外人员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实行网上预约制,网上预约经校内单位或人员审核并接受门卫查验后方能进入校园。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  大型活动按相关规定由承办单位提前报保卫处报备。

第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军警车、抢险车、邮政车、运钞车等特种公务车辆,门卫问明情况后,应快速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条  特殊时期所有人员及车辆出入校园按学校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无牌无证车辆

(二)摩托车(警用摩托车、校园巡逻摩托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三)出租车、网约车。(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审批。)

第十二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安全与秩序。

第十三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有关单位的放行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十四条  门卫在说明事由后,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展示的情况下,对进出学校人员可能携带的违禁物品或可疑物品进行检查,当事人如不配合,门卫可以禁止该人员进出校园。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进出校门,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出。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禁鸣喇叭,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严禁堵塞校园道路和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照通行权限通行。海甸校区实行收费管理和车辆预约管理,系统内车辆和单位预约车辆可以从各校门进出校园;非系统内车辆和个人预约报备车辆仅限从东门进入,可从各校门缴费出校。

第十八条  校园内驾驶车辆限速行驶,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非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

第十九条  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充换电等要严格遵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校园电动自行车停放遵守以下原则:

(一)所有电动自行车需停放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线内,摆放整齐,各单位是本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的责任单位,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禁占道停放、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等违规停放行为,禁止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标语)停放,禁止非机动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和机动车停车位上,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宇、楼道内。

(三)在停车位不足且没有划线的情况下可以停放在道路两侧绿化树木中间的空地,但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本校师生员工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不得乱停乱放,影响道路通行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道上进行打球、踢球、嬉闹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行人须走人行道,确保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校园交通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二)在校园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并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完善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须经保卫处书面同意,并保证施工后立即恢复。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宣传品、印刷品应经学校有关部门书面许可后,方可散发。对张贴、散发反对我国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举行聚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提前72小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活动内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聚会、讲演、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通信设施,应征得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二十七条 校门范围内禁止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临时停车须经门卫同意并预留挪车联系方式;未经学校许可禁止从事摆卖、修理等临时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破坏校园绿化。禁止涂抹污染建筑物、损坏路牌、路标、电线杆和果皮箱等公共设施。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悬挂横幅,不得占用校园场地举办活动。

(二)禁止随地吐痰,丢果皮、烟蒂、纸屑。

(三)禁止任何人携带宠物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园内驯养宠物或小动物,禁止在校园内放养家禽及家畜。

(四)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五)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行为。

(六)禁止无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进行商业活动,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禁止乱摆摊设点经营。禁止未经学校批准的商业宣传广告、推销活动。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七)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禁止非火警火灾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八)禁止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凡需携带违禁品和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挥发性化学药品等进入学校,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并到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各单位聘用、长期合作、经营户等从业人员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填报相关信息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应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加强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和纠纷调解工作,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事故苗头等要及时报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发现违法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发生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校园安全管理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教职员工违规行为纳入本单位校园安全考核范围,由保卫处制定标准并予以考核;学生违规行为通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和书院,作为学生工作考核内容,纳入书院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  建立校园安全情况通报机制。对下列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和安全事故进行通报:

(一)机动车在校内严重超速行驶、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

(二)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充电等影响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发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事故,如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火灾事故等。

(四)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危害校园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以及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违规行为处理。所有车辆在校内无牌行驶、超速行驶、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理。

(一)无牌电动自行车、油摩、电摩、非国标及其他违规车辆先统一由保卫处集中管理,并依法移交交警部门处理。

(二)乱停乱放的车辆,由保卫处采取贴条警示、锁车或将车牌列入禁止进入校园黑名单等措施处理。

(三)校内机动车辆每超速行驶通报、违停贴条达3次的,列入黑名单,车辆禁止进入校园1个月。校外机动车辆每超速行驶通报、违停贴条达2次的,列入黑名单,涉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2个月。校内外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50千米/小时的,列入黑名单,涉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1个月。

(四)校内非机动车辆每超速行驶通报、违停贴条达3次的,涉事车辆由保卫处集中停放管理1个月。校外非机动车辆每超速行驶通报、违停贴条达3次的,涉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3个月。

(五)机动车辆每闯红灯1次,校内车辆禁止进入校园7天,校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1个月。校内非机动车辆每闯红灯1次,车辆由保卫处集中管理1周。校外非机动车辆每闯红灯1次,涉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1个月。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门卫规定,强行入校,妨碍门卫执行公务以及经劝阻仍不配合门卫正当工作、无理取闹、谩骂、殴打门卫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权限,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如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海大办〔2016〕4号)、《海南大学海甸校区交通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6〕5号)、《海南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7〕29)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